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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女工生育、流产医疗费可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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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施行。《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规定》指出,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同时,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规定》还明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中国政府网)


     
发表于 2012-5-8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这个生育基金早就有规定,是不是有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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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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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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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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