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04月21日] -- 临沂日报 -- 版次:[A2]
我市公车改革正式实施
保留机要通信等必要车辆5130辆,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取消
今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乡三级党政机关车改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市级正职1690元、市级副职15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
司勤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岗位、提前离岗等形式予以安置
取消的公务用车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本报记者 何青 朱鹏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临沂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据悉,公车改革后,我市保留各类公务用车5130辆,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将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
根据中央和省车改精神,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为总体目标,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市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车改方案显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其中,乡镇(街道)一般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1至2辆,地处偏远或山区的可保留3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鼓励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专用摩托车作为执法执勤交通工具。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继续保留。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式提供。改革前未配车的单位,改革后亦不得增配车辆。
根据车改方案,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各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符合条件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先行参加本轮改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市及市以下地税系统参加同级政府的公务用车改革。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省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部署。
改革后,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务出行,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各县区公务交通补贴使用区域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省级机关基本一致,具体为:市级正职1690元、市级副职15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全市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工作按照封存停驶、鉴定评估、移交车辆、公开拍卖、收入上缴、核销账务六个步骤进行,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本次车改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司勤人员合法权益。各级党政机关将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对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员,要做好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
为确保车改不走样、不变味,切实治理“车轮上的浪费”,车改方案强调“六个不得”,即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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