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巨额利润,通过厂内挖坑将酸洗产生的废酸液直接排入到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内,造成土质污染,给老百姓农作物种植带来隐患。10月21日,由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相某、杨某,被一审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群众举报称,2013年以来,相某雇佣杨某,在该县青驼镇小湖村东的投资筹建的石英石加工厂内,采用酸洗工艺对石英石进行酸洗加工,加工期间将酸洗产生的废酸液直接排入了酸洗池北侧的未经防渗处理的坑内。2014年4月被该县环境保护局查获,经现场勘验该土坑内残存的废酸液在100吨以上。经鉴定,该渗坑内的酸液PH值为0.23,属强酸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使用酸清洗产生的废酸液属于危险废物。 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曾因废酸排放吨数不明、关键证据废酸液鉴定报告未经省环保部门认可而退查。后经该院多次与公安、环保等部门协商,利用退查程序引导环保部门到省环保厅等补强证据,以污染环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相某成、杨某洋在经营石英石加工厂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该案事实的认定、现场勘查数据的准确性及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利用补充侦查中取得的证据对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一一驳斥。法院认定了该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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