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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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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出台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 | 索引号:
| 004448603-03_G/2013-0502006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年04月30日 | 主题词: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物价局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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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适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变化,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临沂市物价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重新调整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新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新标准规定:A1、A2、B1、B2、C1、C2车型各驾驶员培训机构可在省规定的基准价格基础上,A3、C3、C4、C5在市制定基准价格基础上市区(兰山、河东、罗庄、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最高上浮30%、下浮30%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其余县区最高上浮20%、下浮30%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按最高200元/人·期,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按最高300元/人·期,下浮不限。
新标准明确了国家统一规定的培训教材可按定价另行收取。自愿在培训场所就餐和自愿乘坐培训机构提供的班车服务的学员,其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并在协议中约定。除此之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
适当放开特许培训服务收费。学员对教学内容、教学时间和教学形式等有特殊要求的,由学员自愿提出并签订驾培合同,明确约定具体特殊教学活动培训内容,其收费标准由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据增加的成本确定。但培训机构为提高通过率要求学员参加考前考试场地模拟训练的,不得作为特许服务另行收费。
新标准对考试不合格继续培训和退费进行了规范。规定对考试不合格学员继续培训的,继续培训的学时培训费按培训学时收费标准的80%计收;对中途退学的,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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