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论坛

 找回密码
 停止注册
搜索
查看: 68195|回复: 4

[百姓心声] 小偷突发心脏病身亡 家人起诉要求赔偿33万余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3-28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没想到帮别人抓住小偷,反而成了被告。”市民张庆国有些想不通。26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开庭,原告方提出了33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要求,被告方就是张庆国。
    26日,记者见到张庆国时,他刚从兰山区人民法院回到家中。对于自己被起诉至法院一事,张庆国在感到无奈的同时,更多的是愤怒。
  张庆国说,2012年12月20日,他经营的宾馆发生了一起房客财物被盗案件,他闻讯追了出去。“跑了大约200米追上小偷韩某后,我夺回了被偷的钱,并报警,没成想韩某面色蜡黄地蹲在地上,我一看情况不对立即拨打了120。”张庆国对当时的情景记忆犹新。
  “我没想到韩某会死,更没想到会接到法院的传票。要是知道韩某有心脏病,我肯定不去追房客被偷的那180元钱。”张庆国告诉记者,他抓住小偷只是抢回钱,并没有殴打等过激行为,这一点有视频为证,并得到警方认可。
  一起追韩某的梁先生也向记者证实了张庆国的说法。梁先生说,他和张庆国追上韩某时,他帮张庆国抢回房客被偷的钱后就离开了。当日,张庆国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后,被民警送回家中。“当时民警说没什么事了。”张庆国回忆。
  事后法医鉴定中,给出韩某的死因是心源性疾病。韩某的家人认为韩某的死是张庆国造成的,并将张庆国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3万余元。
  法庭上,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被张庆国当庭否决。“在这件事上,我没有错,我当时只是去追韩某,并没有打他,他的死是因为心脏病突发造成的。”张庆国说,接受调解就意味着他有错,他会把官司打到底,还自己一个清白。
  张庆国回忆事发经过:“气喘吁吁地追上,但没动手”
  张庆国清楚地记着事发的时间——2012年12月20日上午8点28分。当时他正在生炉子,突然听到了二楼房客的呼喊:“抓小偷了!”此时,他也听到有人从二楼跑下来的声音。
  听到呼喊后,张庆国立刻追了出去,小偷已经出了店门向西跑去,张庆国跟了上去,在追了近200米后,抓住了小偷。
  “我当时想从他手里夺钱,但是他怎么也不松手,在邻居的帮助下,我才把钱夺了下来。”张庆国说,当时看了一下,一共是180元。
  张庆国接着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他突然发现小偷韩某面色蜡黄蹲在地上,看起来非常痛苦,围观的市民建议他赶快打120。“当时他还给我说:‘哥,对不住了’。”张庆国回忆。
  110和120先后赶来,韩某被送往医院,因为需要有人陪同,张庆国跟着一同前往。110民警将张庆国的妻子和被偷的房客带到了派出所。
  医生一共进行了40多分钟的抢救,但还是没有把韩某救回来。期间,医生曾经三次找到张庆国,说人可能不行了,让他有心理准备。
  最终,医生告诉张庆国,韩某确实救不回来了。“当时我也没多想什么,给妻子打了个电话,让她告诉民警说人不行了,让警察过来一趟。”张庆国说,没过多久,派出所派人把他接到派出所。
当晚10点左右,民警在询问了相关人员后,又找张庆国问了些相关情况。“到了晚上12点,民警告诉我们可以回家了,还说让我放心,小偷的死不是因为我的原因造成的。”张庆国告诉记者。
法律人士点评:小偷死亡不该由张庆国负责
  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律师就韩某死亡原因展开辩护。张庆国的代理律师认为,韩某死亡与张庆国追赶没有因果关系,韩某作为偷东西的嫌疑犯本身心理过度紧张,逃跑过程中运动激烈,直接导致心脏病发作,张庆国的追赶并非导致韩某死亡的诱因。
  韩某家人作为原告方则认为,正是因为张庆国追赶,导致韩某惊吓过度致死。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虎点评说,首先可以肯定宾馆老板张庆国没有过错,他的追赶与小偷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小偷身体因素导致其死亡。其次,张庆国的追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是为了防止他人侵害继续扩大而采取的正当行为。
  临沂大学法学院的葛旭则认为,宾馆老板对房客有安保义务,房客被偷,宾馆老板需要履行安保义务,所以张庆国的手段、方法恰当也合法。而小偷的死亡与宾馆老板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是张庆国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既然韩某死亡是自身身体状况导致,不是打斗引起,那么张庆国对其死亡就不应该负责。
  记者手记: 法理不外乎人情  
  针对此事,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做好事却被告上法庭,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事?谁还敢见义勇为?但法理是法理,人情是人情。
  法律界人士也说这是一起善良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假如张庆国不去追赶,假如韩某没有心脏病,就没有这起官司。但我们只能去假如,张庆国被告上法庭的结果,最终会由法官代表法律来评判。
  我们这里要说的,个人不顾安危,制度是否应当予以保护,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对见义勇为者在施救过程中的非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可以豁免其民事责任呢?因为这一权利不仅符合法律原则,更能给公民见义勇为、惩恶扬善提供保障。

发表于 2013-3-28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惩恶扬善,顶起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28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真喜人
人家也没请你去
是你家的儿子自己做的梁上君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28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该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28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soso_e12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停止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违法违规信息举报:邮箱:4100674@qq.com|沂南论坛

GMT+8, 2024-11-24 13:41 , Processed in 0.421962 second(s), 2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