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社报道了内蒙古一农民为在农闲期间赚些钱,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被判刑的新闻。对此,一些网友留言表示惊讶:这在俺们村很常见阿!这也犯法?
原来玉米、小麦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的!除了玉米不能随便收购之外,你知道生活中还有哪些我们习以为常的“普通”事可能会触犯法律吗?别怪我没提醒你,快来看看吧!
不要看不起癞蛤蟆,抓了可能会犯法
2014年,河南一村民在河沟里逮了87只癞蛤蟆,他提着桶刚上公路,就被巡逻民警抓获了,并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很多网友看到此消息纷纷为喊冤,回想小时候,谁没有在田间地头逮过蛤蟆、青蛙,难道这也犯法吗?
据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除了国家、地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之外,还包括“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在《“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共列入了1700多种野生动物。而河南村民逮的癞蛤蟆,实际上有个更高大上的名字叫“中华蟾蜍”便位列其中。
其实,很多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动物都是被保护的“三有”动物,捕获超过一定数量就将构成犯罪,比如2012年,浙江嘉兴3人因用竹竿捕获203只黑斑蛙和金线蛙,被判三至四个月刑拘;2013年,河南一名男子猎捕曾经的“四害”麻雀达300余只,被判拘役6个月;驻马店的平舆等地,有人用“噪音干扰”等手段捕杀山鸡、野兔,遭查处;此外还有2015年广受争议的“大学生掏鸟案”中,大学生闫亮在在家门口发现的毛茸茸的雏鸟实际上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闫亮也因此被判处十年半的有期徒刑。
所以,小伙伴再想抓小动物之前切记翻一遍《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你抓的不在保护动物之列也不在1700个“三有”动物之中再下手。不过话说回来,小动物活的好好的,你抓它干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