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季度,国家食药监总局抽检转移地方在临沂市共抽检4批次产品,其中不合格产品1批次;山东重点抽检在临沂市共抽检42批次产品,其中不合格2批次。其中,临沂江泉肉制品公司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罚没378900元。
瘦肉肠超范围添加苯甲酸 江泉肉品公司被罚没378900元
今年2月25日,我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抽检了临沂批发城顾洪光食品商行销售的瘦肉肠,瘦肉肠标示生产者为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检验发现,瘦肉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标称生产厂家:安徽民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12-20)。
经现场检查,被抽样单位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抽样单位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中载明的瘦肉肠,被抽样单位共购进瘦肉肠2箱(350g×20支/箱),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0元/支,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0元,执法人员对被抽样单位未建立购进验收和销售记录的情况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食品监管部门给予顾洪光食品商行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万元,罚没款合计50400元。
对于生产者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食品监管部门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复配防腐剂RF001”13.9公斤,没收违法所得7700.00元,并处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23200元)16倍罚款计371200元,罚没款合计378900元。
生猪肝铅含量超标 东方购物超市被罚50000元
今年2月15日,临沂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抽检了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集团有限公司通达路店,抽检生猪肝发现铅含量超标。
经现场检查,被抽样单位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抽样单位现场无检验报告中载明的生猪肝,被抽样单位于2016年2月16日购进生猪肝5斤,销售价格9.9元/斤,至3月7日检查时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9.5元,违法所得49.5元。执法人员对被抽样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立案通知书》对被抽样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检查情况拍照取证。
食品监管部门给予超市没收违法所得49.5元,并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049.5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原本超市铅含量超标的猪肝标示生产者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不符合事实。根据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抽检检出重金属超标的汇报说明》、供货者丁明友《询问调查笔录》、临沂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通达店超市经理能薇的《询问调查笔录》、金锣专柜销售员朱茂民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不合格生猪肝是从流动摊贩处购进的,不是金锣公司生产,也不是从金锣公司、丁明友处购进的。经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到流动摊贩经营者,目前本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无法继续追溯。
鲫鱼含致癌杀菌药 非法添加者涉嫌构成犯罪
今年2月16日,我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抽检了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店所售的鲫鱼,鲫鱼供货商为兰山区前园农贸市场李家野鱼李兆录,检查发现鲫鱼含有致癌杀菌药孔雀石绿。
经现场检查,被抽样单位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抽样单位现场无检验报告中载明的鲫鱼,被抽样单位于2016年2月13日从兰山区前园农贸市场李家野鱼李兆录处购进鲫鱼15斤,销售价格11元/斤,至3月7日检查时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65元,违法所得165元,执法人员对被抽样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被抽样单位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孔雀石绿的鲫鱼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目前此案已于3月29日移送警方查处。
记者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