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cxyhh 发表于 2012-4-7 03:05

宠物情缘 之 宠物细解

 在法律上对宠物进行界定是十分必需的。那么,什么样的“物”才符合法律上所要求的宠物的定义呢?法律应当如何界定宠物与一般动物的区别呢?法律上关于宠物定义的争论又究竟会引起哪些实际问题呢?
  谈到宠物,人们通常会将其与猫、鱼、鸟等许多小动物联系起来。但是最近,宠物市场上新出现了例如蜥蜴、变色龙、蛇、蜘蛛、蜈蚣、老鼠等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或惯常思维所理解的宠物不一样的“另类宠物”。另外,在网络世界中也有一些虚拟网络宠物出现,不断满足着人们饲养宠物的需要。日常生活的丰富多彩,人们对新事物的不断追求,使得各种各样的个性宠物不断出现,这就远远超出了我们所习惯理解的“宠物”的概念,词典上对宠物的解释也很难完全涵盖不断变化的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事物、新现象。因此,重新对“宠物”进行科学的定义就显得特别重要,因为对它的定义关系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如何定义宠物概念,宠物溉念范围的宽窄都将会影响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以及与其他人的关系,这不仅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性的问题,因为我们都生活在社会中,都生活在与其他人的交往、接触中,都生活在一个与自然、动物相处的开放的环境中,人与宠物、宠物与宠物之间的关系都有可能引发法律上的关系或问题。因此,什么是宠物?如何认定宠物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究竟什么是宠物呢,如何界定宠物与一般动物的区别呢?做出这样的界定又具有什么法律意义呢。
  关于什么是“宠物”,有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给出了界定,拢国台湾地区的《动物保护法》即对动物做出了明确的定义,首先,该法律的第3条第1款明确了动物的定义,即‘动物:指犬、猫及共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在这一定义中,宠物被包含在动物的概念当中,成为了动物的下位概念,因此,也就明确了宠物只能是脊椎动物,并且是为他人饲养或管领的脊椎动物。可以看出,这样的定义,使得宠物概念的外延相当狭窄,目前,我们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另类宠物或网络宠物都无法被纳入到这样的定义当中.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尚无关于宠物的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是有人认为宠物的定义非常复杂没有必要进行界定,但是有人认为宠物应当进行概念化的处理.并且其范围应当是宽泛的,甚至有观点认为应当将植物纳入到宠物的范围之内。那么,什么样的“物”才符合法律上对宠物的定义呢?
  第一,法律上所要求的“宠物”应当以实际生活或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宠物为基础,同时又应当区别于生活中一般意义上的宠物概念,因为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基石的,法律上对宠物的定义的背后是对权利义务的定位和分配。有些人认为应当把植物纳入到宠物的范围中去,这其实是不必要的,首先这与我们平时一提到“宠物”所联想到的内容不相符合,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认而不是创设,即法律应当对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惯例进行确认,而不是进行某种创设让人们去遵守。如果将植物纳入到宠物的范畴之内,那势必是要改变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思维,这不符合人们的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确认的功能要求。其次,植物是静态的物品,长久以来就一直可以成为人们种植的对象,比如入们养花、养盆景等,由于其呈现静态,因此关于植物之间的纠纷与争执较少.涉及植物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即使有,也是牵涉到相邻关系之间的纠纷。因此没有必要将植物纳入到宠物的范围内。通过对是否将植物纳入到宠物范围内这个问题的讨论,我们至少得到这样的结论,法律上对宠物的定义应当符合人们基本的思维习惯与行为,并且应当以权利义务的规定与分配为核心。
  第二,法律上所规定的“宠物”,其本质应当为“物”,可以是现实物,也可以是抽象物。一个物要成为法律上所规定的“宠物”,应当能够被人所购买和饲养,并因为购买和饲养成为其饲养人的一项合法财产。也有些人认为这个“人”应当是在法律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
  是这样的理解明显限制了拥有宠物的人的范围.实际上剥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饲养宠物的权利。事实上拥有、饲养定物与民事行为能力并无太大关系,只有当自己所饲养的宠物对他人造成侵害或者发生其他法律上规定的事由时,饲养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有意义,因为这时决定了是由饲养人承担责任还是的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即使饲养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可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人们饲养宠物,对饲养宠物;将来的一系列后续问题也不产生影响。因此,此时的“人”应当是普遍意义上的人。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宠物应当是其饲养人或拥有人的一项合法财产,此处的合法,不仅指其宠物来源合法,而且指其饲养也合法,如果一个“宠物”是以偷盗等非法手段得来的,如果该“宠物”是法律所不允许饲养的,那么它们就不能被称之为宠物。成为宠物的最低标准在法律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可以任意饲养和买卖,作为民法上的一项财产就应该与野生动物有重大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并在其中队野生动物的所有权、驯养、宰杀、收购、繁殖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野生动物与宠物的定义有所不同,也就明确了有哪些野生动物是不能成为宠物或者哪些动物的饲养是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三,在城市里饲养宠物必须涉及里邻里,与社区其他居民和环境的关系。因此,对宠物定义做出明确界定,就明确了哪些宠物是不能饲养的,例如某些城市出现过的在住宅小区中饲养鸡鸭当宠物而引起邻里纠纷的情况。那么,普通的鸡、鸭作为禽类能否成为宠物的一员必然会涉及很多实际问题。因此,对宠物概念的明确界定也就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第四,曾经令人谈虎色变的“非典”和“禽流感”都是因为动物携带病毒引起的。因此在公共场所,哪些动物可以成为宠物,如何出行,就涉及公共卫生方面的法律问题。在“非典”和“禽流感”等传染病流行期间,一些地方性法规就曾经对在公共交通设施内携带定物的问题做出
  了规定,就鸡、鸭等禽类动物能否作为宠物进入交通设施和公共空间的问题就牵涉到对宠物明确的定义。
  第五,一些能够成为残障人士辅助工且的动物能否被规定在宠物范围之内,如果被纳人进宠物的范围,是否会与其他宠物的饲养遵循同样的法规,还是有另外的特殊规定,都会产生很多实际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对宠物的划分与界定尚无明确的说法,但我们在此提出的关于宠物界定的一些问题,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宠物的认识,为今后在法律上明确宠物的定义有所帮助。

皎洁 发表于 2012-6-22 12:07

长了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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